台州市区临时建设管理若干规定台州市区临时建设管理若干规定
为了有效管理台州市区的临时建设,提升城市形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并结合实际情况,市政府特制定以下管理规定。
第二条规定,所有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的用地开发必须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非正式项目需依法申请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条指出,因施工或地质勘查需临时使用土地的,必须办理相应许可证。除特定情况,一般不允许批准临时用地,特殊情况需遵循法律法规和上级政府的特别规定。
第四条区分重点区域(如城市核心区和主要道路沿线)和一般区域,由市城乡规划部门确定并公布具体范围。在重点区域,除了公共设施,不得批准临时建设工程许可证,特殊情况需经过“一事一议”程序并经市政府审批。
对于重点区域内的村留地,若需建设“长规划、短安排”项目,需经政府相关部门同意并报市规划局审查。未按规划建设的,可能需要建设临时绿地或公共停车场。
一般区域内的临时建设项目,由地方政府通过“一事一议”决定,并遵循严格控制要求,包括性质、规模、形态和环境控制。设计、施工等需遵守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
第九条明确了临时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两年,需在到期前申请延续。未按规定执行或违规建设的项目将面临拆除和罚款。
椒江、黄岩、路桥区政府和相关部门需加强日常监管,确保临时建设活动符合规定。本规定自2012年3月1日起执行。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制定《台州市区临时建设管理若干规定》。该《规定》于2012年1月30日由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以台政办发〔2012〕14号印发。《规定》共12条,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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